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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第九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更新日期:2018-01-24  

  根据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的部署要求,现就开展第九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   

  第一条  开展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会关怀帮扶职工的特色品牌。开展这项活动,有利于展示省直机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形象,更好地凝聚机关广大干部职工为“建设新福建”建功立业。 

  第二条  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必须坚持党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坚持取之职工、用之职工,始终致力于为患病职工提供医疗补助,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受益率。 

  二、参加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为: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直工会的基层工会,以及按省总工会规定向省直工会缴纳经费的其他基层工会;未向省直工会上缴经费或欠缴经费超过一年的基层工会,不列入参加范围。 

  第四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为: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含加入工会组织的合同工等用工形式的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作为参加对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视为在职的,应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政策依据,并经主管厅局党组(党委)确认后,方可作为参加对象。 

  三、报名的时间和程序 

  第五条  医疗互助活动从201811日开始报名, 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因特殊原因于4月1之后报名的,补助有效期同样截止2019年3月31)。由基层工会以团体名义向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互助中心)报名(报名须知见附件3),不受理个人报名。 

  第六条  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第九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见附件4,附EXCEL格式电子版); 

  2、《第九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见附件5,附EXCEL格式电子版), 并经所在单位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第七条  医疗互助中心收到完整报名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情况反馈给基层工会。 

  四、经费的筹集和缴纳 

  第八条  医疗互助金每人每份100元,其中基层工会每人每份缴纳80元,省直工会每人每份补助20元。基层工会互助金采取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拨补、工会经费补助等方式进行筹集,具体方式由基层工会自行确定。 

  第九条  每个基层工会统一为每人一份(80元)或每人两份(160元),同一个工会不能两种档次混合。 

  第十条  基层工会按医疗互助中心审核同意的人数、标准,及时将互助金转(存)到指定账户(缴款须知见附件3)。 

  第十一条  互助金缴款后不退款,期满不返还。 

  五、活动的期限和权利 

  第十二条  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20181月—3月至201913月),从缴款次日零时算起(凡41日后缴款的,有效期一律截止至2019331日,缴款金额按实际参加月份数计算,每人份每月8元)。 

  第十三条  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在有效期内退休、调动的,其补助权益自然延续到期满为止。职工调入的新单位也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按照补助金就高不就低、有效期就长不就短的原则享受补助。 

  六、补助的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重大疾病补助。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具体见附件1)的,给予重大疾病补助,其中,第14种重大疾病每份35000元,第510种重大疾病每份30000元,第1130种重大疾病每份25000元。 

  第十五条  特定疾病补助。经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特定疾病的(具体范围和定义见附件2),给予每份10000元的特定疾病补助。已领取重大疾病补助的,当期内不再给予特定疾病补助。 

  第十六条  死亡慰问。因已知疾病、突发性疾病以及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具体范围和定义见附件2),按每份5000元给予慰问金。已领取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补助的,不再给予死亡慰问金。 

  第十七条  住院补助。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连续住院治疗满10天(含10天)的,每份每天补助50元,最高补助100天。凡当期内已领取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金及死亡慰问金的,不再给予住院补助金。 

  第十八条  因病特殊补助。包括两类补助:一是省总工会“大病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省总工会要求执行)。二是省直工会“因病致贫补助”。省总工会、省直工会两级补助后,个人净自付仍达3万元以上、给家庭生活带来困难的,经核实后,由省直工会给予不低于净自付金额50%、不高于20万的补助。具体补助事项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一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只补助一次,但再度首次确诊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特定疾病之一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条  凡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任何医疗补助(含慰问金)。 

  1、通过伪造、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方式,虚假证明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 

  2、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前已确诊(含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已知或应知)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重大疾病之一;  

  3、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4、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住院; 

  5、醉酒、自伤自残自杀; 

  6、保胎、流产、堕胎、分娩等; 

  7、在非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 

  8、一般性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的医疗行为; 

  9、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七、补助的申请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补助金的申请由基层工会为主负责,由医疗互助中心统一受理,具体手续可由职工本人直接办理,也可由所在基层工会指定专人代办。 

  第二十二条  补助金的申请一般应在患病职工出院(或死亡)后的60日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在60日内提出书面报备,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申请时间。逾期未提出申请或书面报备的,医疗互助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大疾病补助金 

  ①填写完整的《第九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6),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发票、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等(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门诊病历、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心电图、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⑤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特定疾病补助金 

  ①填写完整的《第九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6),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发票、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等(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④其中申请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补助申请还需提供术后病理报告单(可用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申请冠心病支架置入补助申请还需提供住院项目费用清单; 

  ⑤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死亡慰问金 

  ①填写完整的《第九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6),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死亡证明复印件; 

  ④所在基层工会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死者平时身体状况及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救治主要经过等; 

  ⑤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住院补助金 

  ①填写完整的《第九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6),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发票、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等(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互助中心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因病特殊补助金申请除外),并将补助款转入职工个人账户。 

  八、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互助活动由省直工会统一管理,各基层工会具体组织实施。各基层工会要实行主席负责制,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省直工会及医疗互助中心要确保医疗互助活动经费专款专用,当期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由省直工会全额贴补。医疗互助中心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等,全部由省直工会承担,不占用互助金。 

  第二十七条  省直工会建立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定期对互助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及时向基层工会通报,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直工会及医疗互助中心要严格执行《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工作规范》(见“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法规制度”栏目),健全和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否定报备、限时办结、到期提醒等五项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的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省直工会坚持把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作为推荐、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内容,对无故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将按照省直机关工委的要求,把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内容。 

  九、附则 

  第三十条  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省直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增加补助项目、提高补助标准等提出补充措施,补充措施自印发之日生效,不溯及以往。 

  第三十一条  非职工个人原因,造成重大疾病、住院及确诊不在有效期内,以及超过规定申请补助时限特殊情况,可由职工个人及所在工会提出申请,省直工会另行研究。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直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第九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及定义 

  2、第九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特定疾病和因病死亡病种范围及定义 

  3、第九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